辐照食品通用标准
发布时间:2013-11-28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过电离辐射的食品,可以与国际食品法典中卫生学、食品标准和运输标准结合起来应用。本标准不适用以检验目的通过测量仪器而受到照射的食品。
2.辐照过程的一般要求
2.1辐射源
可以采用下列类型的电离辐射:
(1)放射性核素6~Co或’。7Cs产生的1,射线。
(2)机器能源产生的能量为5MeV或5MeV以下的X射线。
(3)机器能源产生的能量为10MeV或10MeV以下的电子束。
2.2吸收剂量
对于任何食品的照射,其最小吸收剂量应足以达到技术上的目的,其最大吸收剂量应低于对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结构的完整性、机能特征、感官属性等产生不利影响的水平。除了达到某个合理的技术目的以外,对食品辐照所用最大剂量应当不超过10 kGy①。
2.3辐照过程的设施和控制
2-3.1食品的辐照处理应在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和登记的专用辐照设施中进行。
2.3.2辐照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食品加工安全、有效和良好卫生规范的要求。
2.3.3辐照设施应配备可以胜任的、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
2.3.4应保存辐照设施内过程控制的完整记录,包括定量放射剂量测定记录。
2.3.5辐照设施和记录应当向主管部门的检查者公开。
2.3.6应当根据《食品辐照加工推荐性国际操作规范》(CAC/RCP 19--1979,Rev.1—2003)实施控制。
3.辐照食品的卫生
(1)辐照食品的制备、加工和运输卫生,应遵照《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通用准则》((CAC/RCP 1--1969,Rev.4—2003),包括运用HACCP体系中适用于食品安全目的的七项原则。原料和成品的技术要求,应遵守卫生、食品标准和运输的相关操作规范。
(2)食品销售国应遵守影响食物微生物安全性和全营养、与国家公共卫生有关的所有要求。
4.工艺上的要求
4.1一般要求
食品辐照只有在满足特定工艺要求和/或有益于保护消费者健康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而不应用它取
食品辐照加工推荐性国际操作规范
5.前言
食品辐照是指通过电离辐射对食品进行加工的过程,目的是控制食源性致病菌、减少微生物含量和虫害、抑制根茎作物发芽、延长易腐产品保存期等。许多国家都将工业辐射用于加工食品,以实现其商业用途。监管食品辐照应考虑《辐照食品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6—1983,Rev.2003)和本规范。
监管辐照食品的目的:
(1)确保食品辐照加工过程得以安全、正确地实施,并符合所有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2)建立一个与辐照食品密切相关的文件记录系统,以便在其后的处理、贮存和市场营销中考虑到食品经过辐照这一事实。
(3)确保进入国际贸易的辐照食品符合辐照加工的标准,正确标注。
本规范旨在为符合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和规范的电离辐射加工食品提供指导原则。在适当情况下,食品辐照可纳入HACCP体系的一部分;但HACCP体系除了满足食品安全之目的外,是不必在食品辐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正如《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通用准则》(CAC/RCP 1--1969,Rev.4--2003)中所建议的,本规范中各条规定将为辐照责任人实施HACCP体系提供指导。
6.包装
一般而言,为了避免辐照后的污染或虫害,应采用有效隔绝污染和虫害的包装材料对食品进行包装。包装还必须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可用于辐照的容器形状和大小由辐照装置的操作特点决定。这些特点包括产品的运输系统和辐照源,因为它们会影响到容器中的剂量分布。
7.场地:设计、设施与控制
经批准用于一般食品辐照加工的设施须得到食品辐照设施相关授权。授权是通常的,也可以是专为特定级别或分组的食品颁发的。
进行食品辐照的相关设施应符合职业安全和良好卫生条件相关标准,包括:
(1)辐射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操作相关法规。
(2)《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通用准则》。
(3)《辐照食品通用标准》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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