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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宣称使用导则

发布时间:2013-11-28

1.定义


营养宣称(nutrition claim是指用任何声明、建议或暗示来表示食品具有特定的营养特性,不仅包括能量值、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还包括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


以下情况不属于营养宣称:


(1)配料清单中提及的物质。


(2)强制性营养标识提及的营养素。


(3)国家法规中规定的某些营养素或配料的定量和定性声明。


2.1 营养素含量宣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是指一种营养宣称,它描述了食品中所含营养素的含量水平(例如:“含钙”、“高纤维,低脂肪”)。


2.2营养比较宣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是指对2种或多种食品的营养素含量和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宣称(例如:“减少的”、“少于”、“较少的”、“增加的”、“多于”)。


3.营养标识


任何进行营养或健康宣称的食品均应根据《营养标识导则》第3条款的规定标识营养宣称。


4.营养宣称


只允许与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和其中的成分、纤维素、钠和维生素以及矿物质有关的营养宣称。《营养标识导则》中己规定了上述内容的营养素参考值(NRVs)。


5.营养素含量宣称


(1)当营养素含量宣称被列入这些导则的表中,或制定一项类似宣称时,应满足表中关于此宣称所规定条件。


(2)对性质而言,若某食品缺少或不含可以进行营养宣称的营养素,则描述该营养素含量的术语不应在食品名称之前出现,而应表述为“低(该营养素名称)含量食品”或“不含(营养素名称)食品”。


6.比较宣称


符合以下条件并考虑所售食品时,允许使用比较宣称,制定比较宣称时应考虑按照食品标识上的使用方法对食品进一步加工以满足消费需要。


(1)被比较的食品应与同类或相似食品的营养标识不同。应清晰鉴别被比较的食品。


(2)应给出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水平差异的说明。


下列信息应与比较宣称基本相同:


——等量食品间的营养水平差异可用百分比、分数或绝对量来表示。应提供比较宣称的所有细节;


——为区分被比较的食品,应以消费者容易识别的方式对其进行描述。


(3)被比较的食品之间,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必须大于25%。微量营养素含量占NRV的比值的差异必须大于10%。根据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最低绝对差异所对应的本导则表格中的数值,比较说明被定义为“低”或“来源”。


(4)“清淡的”一词的使用应遵循用于‘‘减少的”一词的同样限制,并指明食品变清淡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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